浅析司法公开对于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功能
杨秋实*
内容提要 司法公开正在不断深化,然而一项制度的产生必然会带来正反功能的双重功效,司法公开也是这样一把双刃剑。在人们期冀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同时,司法公开同时对促进司法公信力提升带来了一些反功能的消极影响。本文试图从司法公开的功能性角度着手,结合数据分析,对司法公开给提升司法公信力带来的正反两方面功能进行简单分析,以期客观、理性认识司法公开。以便在正确看待司法公开工作的基础上,阐明司法公开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使得司法公开工作真正有效运行下去,更好地发挥司法公开工作应有之效用。
关键词 司法公开 提升司法公信力 正功能 反功能 价值衡量
自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要求深化司法公开以来,人民法院着力深化司法改革、建立公开透明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一段时期以来的司法公开实践工作表面明,深化司法公开既是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也是推进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有效手段,更是人民法院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动力契机。在一轮又一轮的深化司法公开浪潮中,人们往往只认识司法公开对于提升司法公信力有着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任何事物均具有复杂的相反相成的性质和功能,一项制度的产生在带来预期功能的同时,必然也会同时带来诸多人们未曾预料到、无法预料或超出预期的隐形功能。对于目前运行得如火如荼的司法公开制度来说,对于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也同时存在着正功能和反功能。如有学者提出司法公开存在的三重矛盾中,有两项即为防止司法不公与损害司法权威之间的矛盾、维护公众知情权与公众判意妨害司法正义之间的矛盾。有一些学者针对如何面对司法公开对于司法权威产生的冲击,以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提出了一些建议,但是建议大部分主要集中在对于司法公开本身的要求,如完善司法公开制度、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完善司法公开形式等方面。然而,因为司法公开这项制度的产生本身就会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负功能,如何使这项制度与其他现有制度更好地融合,在面对这些不可避免的反功能时我们应如何看待、这些问题是否在我们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工作的可接受范围之内,如何衡量正功能与反功能之间的利益或效用,却是大部分人忽视的问题。本文从司法公开的功能性角度着手,结合数据分析,通过对于司法公开已经取得的成效、司法公开对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简要分析,以期人们对于司法公开有进一步的客观、理性的认识,以便在正确看待司法公开工作的基础上,探索对于深化司法公开的可行方式和模式,使得司法公开工作进一步完善,真正有效运行下去,更好地发挥司法公开工作应有之效用。
一、司法公开对于促进司法公信力之功能简析
谈到司法公开的功能,就不得不说司法公开制度建立的初衷。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11月20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加强司法公开是落实宪法法律原则、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重大举措,推进司法公开旨在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从司法公开制度建立的目的来看,司法公开与司法公信力之间也存在着非常密切的关系。推进司法公开,不仅可以加深公众对司法的了解,使公众充分享有对司法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也可以强化公众对司法公正的真实感受,加深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理解、认同、尊重和支持。司法公信力,是公众对于司法程序、司法行为的信任力。实际上,就是以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和信赖为基础,司法权通过自己的行为赢得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信赖的能力。司法公开对于树立司法公信这一能力、提升司法公信力有着很大的影响和作用,以下仅就司法公开对于促进司法公信力提升的正负功能,即正功能和反功能的方面进行简要梳理分析。
(一)司法公开对于促进司法公信力提升的正功能
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涵盖了司法公正与否、当事人对于司法的感受等多个因素,司法公开制度的运行,对于司法公信力提升的促进有较大的积极作用这一点毋庸置疑。可以说,“司法公开就是一个杠杆,能够撬动司法公信力的整体提升”。
1. 司法公开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司法追求的终极目标,也是司法的最终价值所在。司法公正与否是司法公信力生成和提升的根基。司法公开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目前,司法公开载体主要为四大平台,即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庭审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基本做到了从立案、审理、裁判、执行各个节点全方位公开。这样的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将司法过程及司法行为全盘置于阳光之下,这样的公开机制使得人民法院深刻意识到有权必有责、有权受监督、有权不任性,在自我管理、自我能力提升、自我革新方面产生新的动力。这样的公开方式让法院、法官更加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的审理,具体到每一次庭审、每一份法律文书、每一次执行行为,法官会充分意识到自己的司法行为是否存在瑕疵。仅就公开范围最广、公开时间最早的裁判文书来讲,裁判文书的说理论证是否充分严谨,释法明理是否清晰有说服力,能否得到当事人的认可甚至是社会公众的认可,这都会使得法官较以往相比进行较多的考量,这也直接影响着案件公正审理。就某县法院来讲,数据!!!
2. 司法公开能够保障当事人权利
司法公开能够保障当事人权利。首先,司法公开有效地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较以往的司法过程感受模式相比,在司法公开模式下,当事人对于各个流程节点都能够更快、更准确地知悉。作为基层法院工作人员,笔者亲身经历来讲,从立案开始,成功立案当事人会接收到审判系统自动发送的短信通知;审判过程中,法院电子送达、案件审理情况如是否中止、是否结案等案件信息以及案件进展,只要工作人员在内网系统进行了操作,当事人都能够接收到系统自动发送的消息。这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其次,司法公开保障了当事人的参与权,司法公信力有赖于当事人的信任,有赖于司法过程中与当事人、社会公众的沟通交流,这样也使得当事人有效地参与司法。各种公开平台及公开方式,使得当事人参与司法的渠道得到畅通。如中国裁判文书网会有一些裁判文书评选活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主要模块涵盖了文书签收、联系法官、诉讼指南等,信息公开的同时给予了当事人更多参与司法的方式和渠道。最后,司法公开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监督权。司法公开制度将司法权置于阳光之下,让当事人更好地行使司法监督权,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防止司法腐败。从几大公开平台的数据来看,侧面地反映了司法公开在有利于当事人行使权利方面的作用。截至2019年9月1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文书数量6393.77万篇,访问总量达226.56亿次;中国庭审公开网数据为,全国累计直播案件235.36万件,访问量为140.69亿次;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公开信息项10亿余项,访问量4970.9万次。截至2019年3月6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326.88万例,公开失信被执行人925.74万人,网站访问量达2亿人次。
3. 司法公开有助于增强公众对于司法的信任
司法公开增强了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搭建起了司法与公众之间的桥梁。以将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公之于众的方式,获得了群众对于司法活动的了解、认同,提高了公众对司法的认知度和信任度,很大程度上减弱了不公正因素的参与,尽量保证司法的公平、公开、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司法公开对于促进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反功能
司法公开也是一把双刃剑,有利于促进司法公信力,也有着可能减损司法公信力的风险的一面。
1.司法公开可能有损司法权威的树立
恩格斯曾说:“权威,是指把别人的意志强加于我们;另一方面,权威又是以服从为前提的”。而司法公开对于司法权威的树立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且不论我国现在法官素质参差不齐的现状,即便是再高素质的法官,将其一切司法行为置于公众视野之下,任由个人素质、法律素养亦是参差不齐的公众来评论、评价,这对于只能是人而非神明的法官来说,对于审判权源自于法律而非源自于上帝之命的审判机关来说都是巨大的挑战。将一切司法活动长期毫无遮掩地裸露在公众面前,对于衡量标准不一的公众来说,必然会引起其对司法公正的质疑,使得司法权威受损。
仍就上文提到的某县法院裁判文书为例:错误例 错误类型 网上裁判文书例
2. 司法公开加大了舆论审判的风险,可能导致妨碍司法公正
司法公开为公众判意的形成提供了更便利的条件,加大了舆论审判的风险,可能妨碍司法公正。公众判意是社会公众高低压司法案件处理的主流行意见。公众判意不仅是我国法学理论中的重要范畴,还是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生态元素。司法本身要求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但是从我国司法实践中来看,“在刘涌案、许霆案、彭宇案、躲猫猫案、邓玉娇案、钓鱼执法案、天价逃费案等18个引起公众判意的案件中,只有黄静案、杭州脱车案、李庄漏罪案与公众判意有较大差距,其余案件的审判结果莫衷一是地应允了公众判意”,公众判意对于裁判结果的影响不容忽视。司法公开同时还给媒体的不客观报道提供了舞台,“渗透力、辐射力空前强化的传媒更是借助司法公开的东风,一方面将司法个案的相关情况传导给公众,从而引发公众的关注,另一方面又为公众参与讨论提供平台,并借此将公众意见向司法机关及其它权力机关反映”,这样的司法公开环境给司法公开对于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消极影响提供了更大的平台,使得其反功能更加突出,不利于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二、司法公开对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正、反功能之间的利益衡量
(一)促进司法公正与损害司法权威之间的利益衡量
司法公开的最初理念即是以公开促公正,司法公开对于司法公正的促进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在此不做赘述。而司法权威,源自于制度性的理性权威,是抽象层面的源自于人们内心的精神层面的认同和敬畏。我国现代司法理念已经不再偏向于来自于西方的司法权威源自司法的神秘感之说,而是认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公众依法办事是司法权威得以树立的根源。司法公开势必对司法权威带来了一系列的冲击和挑战,但是司法公开亦是人民法院以刀刃向内的精神进行的不断的自我革新。和对司法权威的树立带来的反功能相比,实现公平正义是司法更加应当追求的价值层面,实现公平正义也恰恰是树立司法权威的根本所在,可以说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但是却并非是绝对的矛盾。因此,在促进司法公正的层面上,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司法权威的反功能是我们实行司法公开制度可以接受或容忍的范畴之内,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是必然选择,如何减弱司法公开给司法权威带来的损害是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二)保障当事人权利与公众判意影响案件审理之间的利益衡量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这又不得不再次谈到司法公开的初衷,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保障当事人权利是初衷也是目的。而在任何时代的任何社会条件下,公众判意从来都没有缺少过。在司法改革不断深入的当下,在审判权下沉、法官终身追责制的当下,公众判意并非是决定案件审理走向的因素,而仅仅是可能的影响因素;退一步讲,即便最终真的影响,公众判意影响的也仍仅属于个案范畴,而无法影响司法进程。如果仅因为担心公众判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这一小范畴内的不确定因素,而牺牲了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保障公众权利这一大的价值取向和目标取向,不免过于因小失大,得不偿失。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本身就有极大的被动性,最终要依靠当事人、依靠公众来完成,因此在二者的价值衡量上,维护和保障当事人权利应是目前司法公开追求的价值取向。
可见,无论是司法权威的树立,还是公众判意对于案件公正审理的影响,相较于司法公开对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正功能来讲,应在我们可以接受的范畴之内,深化司法公开是大势所趋,而对于其带来的反功能,我们要做的是探索其减弱或解决机制。
三、针对司法公开对促进司法公信提升的反功能的应对措施
一项制度的产生所带来的反功能无法避免,司法公开制度也逃离不开这个魔咒。在理性对待司法公开对于踧踖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反功能的同时,我们应当探索减弱其可能带来的损害效果的措施。因笔者能力有限,思虑亦属不周,对于学者们大多已经探讨过多次的对于加强司法公开本身制度、形式,完善司法公开机制的内容在此不再重复说明,仅就上文中提到的两项主要反功能需要注意的方面做简单叙述和强调。 (一) 应注意舆论的正确引导
进行司法公开工作,媒体的力量不可或缺。司法公开是双刃剑,深化司法公开对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是一个很好的契机,司法公开过程可以让公众更好地了解司法、认识司法、认同司法。当然,由于传媒总是以自身利益为基点,“常常把一个相当复杂的法律和程序问题贬称给一个是非分明的道德问题”,进行失实报道,这可能给司法公开工作带来很大的负担和冲击,但是利用司法公开这一契机正确引导传媒,引导舆论,引导公众冷静、理性、客观看待问题,恰恰可以使得司法公开有效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二)应注意公众判意的恰当回应
公众判意自然有其不理性的、情绪化的一面,加之公众个人素质、法律素养参差不齐,不可避免地会给审判工作造成很大压力和负担。然而,公众判意也是一个永远无法避免、不可回避地问题。在对待公众判意的态度上,应秉持积极地回应、适当地引导,而不可置之不理,任由其发酵。回应公众判意从来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回应的方式、时机、态度……都有很大的思考空间,而这些层面也会给回应效果带来很大的影响。但是,无论公众判意如何变化,我们仍应采取合理方式与公众积极交流,毕竟公众判意的扩大化是司法公开制度带来的不可回避的功用,而公众是司法公信力最终得以提升的主体因素,也是积极因素,正确恰当的回应公众才是促进司法公信力提升的有效手段。
司法公开的不断深化是大势所趋,在充分享受其对促进司法公信力提升的正功能的效果的同时,其所带来的反功能也应当欣然接受。在倡导不断深化司法公开工作的同时,理性、客观认识司法公开,并进一步探索其带来的问题的解决机制实属必要,这样才能让司法公开走得更远,达到其应有之效果。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19 15: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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