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总任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政法队伍。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通过审判、执行团队建设,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执行权运行机制,完善科学的审判执行管理、监督体系,进一步提高审判执行的质量和效率,确保高效、全面完成日益繁重的审判执行任务。
二 、审判责任制
(一)审判主体
各审判团队实行扁平化管理,虚化庭室建制。大多数合议庭一般由3名员额法官组成,其中设审判长1名,其他员额法官2名。逐渐配齐与合议庭工作量相适应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副院级领导办理案件时与审判业务部门法官组成合议庭,并依法担任审判长。审判长对本合议庭审理案件质量终身负责,案件承办人员对自己所承办案件终身负责。
(二)审判职责
合议庭及成员职责:
合议庭职责:(1)根据当事人申请或案件具体情况,作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并按程序报批;(2)确定案件委托评估、鉴定、审计等事项;(3)依法开庭审理案件;(4)评议案件;(5)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6)按照权限对案件及其有关程序性事项作出裁判或提出裁判意见;(7)制作裁判文书;(8)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9)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录入有关诉讼节点信息;(10)对所办理的案件质量负责;(11)承担调研和对下对口业务指导;(12)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审判长职责:(1)具体承办案件或主持合议庭审判案件,完成办案任务;(2)指导、督促、检查本合议庭成员和审判辅助人员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包括讨论确定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庭审分工、控制审判流程等;(3)主持庭审活动,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4)决定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除审判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回避;(5)制作本人承办案件的裁判文书;(6)按规定提请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研究提供指导意见或作出决定意见;(7)指导、审核、签发本合议庭所办案件的法律文书,但另有规定应由院长签发的除外;(8)组织对案件的宣判;(9)指导、督促、检查本合议庭成员审判执行工作完成情况;(10)督促本合议庭其他成员及时准确录入相关诉讼信息;(11)指挥和协调审判辅助人员完成审判辅助性工作;(12)组织落实本合议庭的判后答疑、息诉接访工作,处理涉诉信访案件;(13)根据分管院领导安排,对下级法院进行业务指导;(14)对参加合议庭审理的案件按职权范围承担责任;(15)其他与审判事务有关的职责。
承办法官职责:(1)指导法官助理(书记员)按照相关规定安排开庭、询问或听证日期;(2)审阅案件材料,指派法官助理(书记员)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主持或指导法官助理进行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3)拟定庭审提纲,制作阅卷笔录,为合议庭共同阅卷提供便利;(4)协助审判长组织法庭审理活动;(5)及时制作审理报告,依法、全面、客观审查分析证据,公正提出裁判意见;(6)参加评议案件,根据合议庭成员的庭审分工提交证据认定、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的书面评议意见;(7)制作并签署所承办案件的有关法律文书;(8)严格遵守流程管理、审限、中止、庭审、文书、卷宗管理、审判公开、回避等各项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做好审判各环节工作;(9)及时准确录入相关诉讼信息,或安排法官助理(书记员)办理。按照规定将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督促、检查法官助理(书记员)报结案件和整理卷宗归档;(10)做好判后答疑、息诉接访等工作;(11)对所承办案件的质量按职权范围承担责任;(12)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合议庭其他法官履行下列职责:(1)参加庭前准备会议,拟定庭审提纲;(2)参加开庭审理案件;(3)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并就案件的事实、证据、事实与证据之间的内在关系、法律适用及处理结果发表明确具体的意见;(4)签署裁判文书;(5)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规则
1、立案组根据案件类别,按照以电脑随机分案为主、各合议庭申请调整分案为辅的原则进行案件分配,需要调整分案的,报主管院长审批。案件直接分配到承办法官。
2、审判长主持合议庭审理案件时,除主持庭审、控制审判流程、组织合议、避免程序瑕疵等职责外,与其他合议法官权力平等。
3、审判团队的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确需要更换合议庭成员的,应报请分管院领导决定,并将合议庭成员更换情况通过审判流程公开平台等途径通知当事人。
4、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前,审判长应当做好确定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庭审分工以及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
5、对疑难、复杂、重大、新类型案件以及依法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成员均应阅卷或审查案件材料,必要时提交书面阅卷或审查意见。
6、合议庭应当及时、实质性评议案件,评议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当事人各方请求调解或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评议的,经审判长同意,可在审限内另行评议。评议案件时,合议庭成员应当认真负责,充分陈述意见,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同意他人意见的,也应当提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分析论证。
7、合议庭评议案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判长应组织合议庭充分评议,合议庭经评议对案件的处理形成一致意见或多数意见的,除需要提交法官会议讨论或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的,可直接作出裁判。审判长是少数意见的,在作出裁判前应再次组织合议庭复议,最终形成审判长是多数意见的评议结论。
8、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由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合议庭,直接审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由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原则上不再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处理决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和《前郭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应当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除外;因案情重大、疑难或复杂确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应当报请院长审定。
9、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特别重大或合议庭意见有明显分歧的,由合议庭成员共同向审判委员会汇报。
10、裁判文书一般应由案件承办法官制作,合议庭成员共同审核签名;裁判文书制作质量由承办法官负主要责任,审判长负次要责任;合议庭成员共同对裁判文书内容是否符合合议庭评议意见负责。
11、除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裁判文书,经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审核并签署后,由审判长签发,院长不再签发未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但可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对有关法律文书进行审核或签发。其他法律文书由审判长签发,但应当由院长或由院长授权的分管院领导审签的除外。
12、下列事项,合议庭评议后,报请院长或由院长授权的分管院领导审签:(1)减、缓、免交诉讼费决定;(2)向上级法院请示变更管辖的决定;(3)有关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的裁定书、通知书;(4)拘传票、搜查令、拘留决定书、罚款等民事制裁决定书及复议决定书;(5)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决定、裁定或通知书;(6)审判人员的回避决定及复议决定;(7)案件审限延长和中止;(8)院长提起的督办案件的有关汇报材料、处理意见及裁判文书等;(9)案件审理中其他重大事项的处理。
13、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裁判文书,由合议庭成员共同签署,报院长或由院长授权的分管院领导签发。
(四)审判质量责任追究
1、审判质量责任是审判人员办理瑕疵案件或错误案件所应承担的责任。
错误案件及瑕疵案件是指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由于主观意识、工作责任心、作风纪律、能力素养等因素,致使所办案件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文书制作及审判程序等方面出现严重错误与一般差错的案件。
2、审判质量责任适用于承办法官、审判长、合议庭其他成员和对案件负有监督职责的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院长。审判辅助人员参照执行。
3、审判质量责任追究的情形:(1)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案件出现错误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2)一般过失导致案件出现瑕疵差错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3)审判能力不强、法律素养不高导致案件出现错误和差错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4)构成违法审判的;(5)其他应当追究的情形。
4、审判质量责任追究的方式:构成瑕疵或错误案件的,分别给予责令整改、告诫、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扣发办案补贴、调离审判岗位、调出法官员额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1)故意办错案件的,出现1件次即调离审判岗位,调出法官员额,改做其他工作;属于违法办“三案”的,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2)因重大过失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案件出现错误的,一年出现1件次,即暂调离审判岗位半年,并扣发此期间的办案补贴;一年内出现2件次的,调出法官员额,改做其他工作。(3)工作责任心不强,一般过失导致案件出现瑕疵差错的,分别给予不同形式的责任追究,一年出现1件次的,责令整改,扣发半个月的办案补贴;出现2件次的,告诫、批评教育,扣发一个月的办案补贴;出现3件次的,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扣发三个月办案补贴。导致案件出现错误的,一年出现1件次的,责令整改、批评教育,扣发二个月的办案补贴;出现2件次的,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扣发三个月的办案补贴;出现3件次的,调离审判岗位,扣发办案补贴,并视其改进提高情况确定是否重新恢复从事审判工作。(4)办案能力不强、法律素养不高导致案件出现错误的,一年出现1件次的,责令整改,扣发半个月办案补贴;出现2件次的,告诫、批评教育,扣发一个月办案补贴;出现3件次的,调离审判岗位,扣发办案补贴,并视其改进提高情况确定是否重新恢复从事审判工作。(5)无特殊原因年度内完不成规定的审判工作指标任务的,调离审判岗位,扣发办案补贴,并视其改进提高情况确定是否重新恢复从事审判工作。(6)司法作风不良导致当事人上访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一年出现1件次的,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一年出现2件次的,调离审判岗位,扣发办案补贴,并视其改进提高情况确定是否重新恢复从事审判工作。(7)构成违法审判的,按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处理。
因上述(3)至(6)项被调离审判岗位的,如不认真努力改进提高自身素质、增强责任心,恢复从事审判工作后,年度内依然出现错误的,调出法官员额。
5、责任人系中共党员的,需给予党纪处分的,应交机关纪委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6、涉嫌犯罪的,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审判质量责任的承担:(1)经合议庭审理作出的错误裁判,持错误意见的承办法官和审判长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持错误意见的成员承担次要责任。(2)案件承办法官未如实汇报案情,故意隐瞒、遗漏主要证据或重要情节,或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合议庭或审委会错误结论的,由案件承办法官承担全部责任。(3)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审判委员会决定错误的,由提出错误意见的审判委员会委员承担责任;因审判委员会主持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而导致审判委员会错误决定的,由主持审判委员会的委员承担责任。(4)其他案件质量责任按职责范围承担。
8、具有下列情形的,法官不承担审判质量责任:(1)因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理解和认识上的不同而导致裁判错误的;(2)因对案件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确有理由存在认识上的不同而导致裁判错误的;(3)在二审或审判监督程序中,当事人提供新证据致使原判重要事实证据发生变化的;(4)因国家法律的修改或者政策调整而改变裁判的;(5)因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6)依法履职不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9、具有主动改正错误、消除不良影响、情节轻微等情形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
四、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审判团队建设工作的领导,前郭县人民法院成立前郭县人民法院审判团队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审判团队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考核、推进等工作。
五、几点要求
一是切实加强领导。审判团队建设工作是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举措,要抓好落实,一把手亲自抓,要强化分级管理职责,落实到位。
二是切实落实司法责任制。审判团队要充分发挥团队精神,形成整体合力,即团队成员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三是加强考核。要把审判成果列入绩效考核档案,把业绩评价结论作为法官任职、评先选优和晋职晋级的主要依据。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2-28 20:2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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