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县人民法院推荐优秀裁判文书审委会记录
时间:2019 年 4 月 25 日
主持人:李占军
参加人: 刘捍权 徐宏杰 赵万民 陈一宏
推荐案件案号:(2018)吉0721刑初73号
文书编写人: 王华
汇报人: 那春菊
基本案情:
前郭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于秀峰与被害人于某1系同村村民。于秀峰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其《全科乡村医生资格证书》无效的情况下,在前郭县王府站镇万宝山村非法行医。2017年9月8日上午11时许,于某1因手指受伤,在孙某某家的“德安堂”药店注射破伤风血清。同日20时许,被告人于秀峰到被害人于某1家中,为其静脉注射氨曲南药液,被害人于某1在注射中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于某1符合药物过敏导致死亡。2017年9月9日被告人于秀峰被公安机关抓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2、于某3、于某4、张某某要求被告人于秀峰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孙某某赔偿经济损失432 371.60元(死亡赔偿金242 458.80元,丧葬费28 049元,被抚养人口生活费161 863.80元)。并要求于秀峰与孙某某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于秀峰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
(刑期自判决书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9日起至2029年9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纳。)
二、被告人于秀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丰瑞、于千雅、于国占、张艳华丧葬费28 049元。(判决书生效后即执行)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丰瑞、于千雅、于国占、张艳华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丰瑞、于千雅、于国占、张艳华要求孙成国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推荐理由:
该裁判文书事实认定清楚、裁判理由正确,法条援引得当,技术规范,结构布局合理。本案的审理,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类案件的思考和判断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判决结果具有一定的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类似案件的审判具有指导意义,建议推荐为优秀裁判文书。
审委会委员发表意见:
李占军:该案可以作为优秀裁判文书推荐.
刘捍权:同意
徐宏杰:同意
赵万民:同意
陈一宏:同意
审委会讨论意见:
同意将(2018)吉0721刑初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推荐为优秀裁判文书.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15 13:4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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